法律定性:工伤赔偿与是否辞职并无必然联系。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心、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核心分析: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后,无论是否辞职,都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不辞职也可享受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赔偿。辞职时,会额外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及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实务建议:首先,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赔偿数额。最后,与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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