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离婚冷静期到了一方不到场不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2.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联)》,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 核心分析:协议离婚需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一方不到场则无法完成该程序,这体现了法律对离婚的审慎态度,保障当事人充分思考和避免冲动离婚。双方在此过程中都有按程序申请和配合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是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场。4. 实务建议:若一方不到场,另一方需与对方沟通,促使其按程序办理。若无法协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律程序大致为:准备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法院立案,法院受理后安排调解或开庭审理,最后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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