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中标后不签订合同属于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原则上是不被允许的,除非存在正当理由。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同时,《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即建立了合同订立的预约关系,应按规定签订正式合同。权利义务:招标人有义务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有权利要求招标人签订合同。关键构成要件:正当理由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签订合同,或发现中标人存在严重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情形等。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若存在正当理由,需收集相关证据,如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等。及时沟通:中标人应及时与招标人沟通说明理由。寻求帮助:可向招投标监管部门说明情况,由监管部门判断是否属于正当理由。若监管部门认定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程序上,招标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人若认为有正当理由,需在诉讼中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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