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楼房公用管道漏水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的管理和维修问题。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3. 核心分析:公用管道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维修责任应由全体业主承担。关键在于确定漏水是否属于紧急情况,若属于紧急情况,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业主对于公用部分有共同管理和维护的义务。4. 实务建议:首先确定漏水原因,可联系物业查看维修记录等。若属于紧急情况,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向当地住建部门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收集好漏水造成损失的证据,如照片、视频等。可先由物业组织维修,费用从维修资金中支出。若物业不作为,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更换物业或直接起诉要求维修并赔偿损失。法律程序一般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定责任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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