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双方自愿离婚属于协议离婚行为,是夫妻双方基于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核心分析: 适用逻辑:双方达成自愿离婚的合意后,需签订书面协议并共同申请登记。 权利义务:双方有如实陈述相关情况、遵守协议约定的义务。婚姻登记机关有审查申请并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的职责。 关键构成要件:一是双方自愿;二是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三是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实务建议: 准备材料:起草离婚协议,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内容;准备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证件。 申请登记:共同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存联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发证: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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