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离婚后子女改姓涉及到未成年人姓名权的变更问题,这一行为需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同时,《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3. 核心分析:子女姓名的变更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这是基于父母对子女的平等监护权以及对子女成长环境稳定性的考虑。关键构成要件在于父母双方需就子女改姓事宜达成共识。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原姓名。4. 实务建议:首先,父母双方应就子女改姓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书面协议。若协商不成,一方坚持要更改子女姓名,另一方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要求不予受理。若已经更改,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在诉讼过程中,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不同意改姓的事实,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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