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夫妻感情不和办理离婚手续属于婚姻关系的解除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核心分析:若双方自愿离婚,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冷静期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一方要求离婚,可先由有关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审理并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关键构成要件包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等。实务建议:收集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如分居协议、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若协议离婚,准备好离婚协议书,前往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手续。若诉讼离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按法院通知参加庭审,等待法院判决。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