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试用期主动辞职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及工资支付问题。2.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试用期工作期间的工资。权利义务:劳动者有按规定程序辞职的义务,同时有权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有支付工资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且用人单位实际用工。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保留能证明自己试用期工作的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成果等。通知方式:建议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通过邮件、快递等方式,并保留好相关凭证。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也可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仲裁流程一般为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开庭审理、作出裁决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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