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离婚后男方长期不看女儿的行为涉及探视权问题,是一种违反法定权利义务的行为。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男方作为不直接抚养女儿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女方有协助义务。权利义务:男方有按规定探视女儿的权利,女方需配合;关键在于探视不能损害女儿身心健康。构成要件:长期不看女儿,若无正当理由,即违反探视权规定。4. 实务建议:先尝试与男方沟通,明确告知其探视女儿是法定权利,也是对女儿应尽的义务。若沟通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履行探视权。收集男方长期不探视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法院受理后,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男方的探视方式和时间等。若男方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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