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辞职是指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某些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而不得不提出辞职。以下几种情况可认定为被迫辞职: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比如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必要的劳动工具等。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无故拖欠工资、少发加班费等。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例如不合理的罚款制度等。5. 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是被迫辞职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记录、沟通记录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等。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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