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关于离婚时孩子自主选择权问题,涉及到抚养权纠纷中子女意愿对抚养权归属及抚养安排的影响。法律依据: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孩子在多大年龄就绝对拥有自主选择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权利。《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强调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子女的年龄、意愿、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等(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核心分析: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此时孩子自主选择权受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判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孩子意愿不是唯一决定因素,但有一定参考价值。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此时孩子自主选择权有较大权重。实务建议:如果孩子已满八周岁且有明确意愿,父母在协商抚养权或法院审理时,要提供证据证明孩子的意愿,比如孩子的书面陈述、表达意愿的录音等。若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离婚时,要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及孩子意愿,并在庭审中让孩子出庭表达(如有必要)或提交相关意愿证明材料,以便法院做出符合孩子利益的判决。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