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离婚协议提交后,夫妻关系在法律上尚未解除,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双方居住在一起是正常的婚姻生活状态。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 核心分析:权利义务:此时双方仍有相互扶养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关键构成要件:只要未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就继续存在。4. 实务建议:如果双方决定继续共同生活,无需特别操作。但如果一方希望尽快完成离婚手续,应注意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避免因逾期未申请导致离婚登记申请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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