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离婚冷静期是协议离婚程序中的一个规定环节,旨在减少冲动离婚。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 核心分析: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是一个关键时间节点。在此期间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未申请,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在冷静期及后续三十日内的行为决定着离婚申请是否能继续推进。4. 实务建议: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前,夫妻双方应提前沟通好是否继续办理离婚手续。若决定继续,应在届满后三十日内,携带相关证件(如身份证、结婚证等)共同前往当初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表格、提交材料,经审核通过后领取离婚证。如果一方反悔不想继续离婚,应及时告知另一方,并可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说明情况,撤回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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