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离婚冷静期是法律规定的在协议离婚程序中,双方申请离婚后需经过的一段时间,期间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离婚申请。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为协议离婚时,先申请,经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申请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权利义务方面,双方有申请离婚的权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有撤回申请的权利。关键构成要件是双方申请离婚登记且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未共同申请离婚证。4. 实务建议:若决定协议离婚,需明确冷静期规定。申请离婚登记后,冷静期内慎重考虑是否真要离婚。收集好相关证件材料,冷静期届满后及时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避免因超过三十日未申请导致离婚申请失效。若一方在冷静期内反悔,可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说明情况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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