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公司不配合员工进行工伤鉴定,这涉及到员工工伤权益保障受阻的问题。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核心分析:员工有权利申请工伤鉴定以获得相应赔偿。公司有义务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关键在于员工需自行收集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构成要件是员工确实遭受工伤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工友证言、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伤事实。自行申请:员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书面催促:可书面致函公司要求配合,留存凭证。若公司仍不配合,不影响工伤认定申请。后续跟进:按社保部门要求补充材料,等待工伤认定结果。若对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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