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离婚证办理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夫妻双方自愿离婚需经过申请、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程序。权利义务:双方有平等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环节流程。关键构成要件:双方自愿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按程序走完冷静期并申请发证。实务建议:准备好离婚协议书、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前往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提交材料后等待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证,符合条件的当天可领取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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