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这涉及到抚养权纠纷中探视权受阻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问题。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3. 核心分析:首先,一方不给看小孩违反了探视权规定。若因对方不给看小孩要回抚养权,关键在于证明不给看小孩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不利影响。权利义务方面,不直接抚养方有探视权,抚养方有协助义务。若抚养方阻碍探视,需承担不利后果。4. 实务建议:收集对方阻碍探视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可先与对方协商,要求保障探视权,若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恢复探视权或变更抚养权。法律程序大致为:准备起诉状及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法院受理后安排调解或开庭审理,最后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若对判决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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