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员工未拿到离职证明时入职新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此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律风险,但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核心分析:从法律适用逻辑看,未拿到离职证明不影响新劳动合同的订立,但可能因原单位未出具证明给新单位带来风险。新单位有权利要求员工提供离职证明以核实其工作经历等情况。关键构成要件在于新单位是否因未收到离职证明而遭受实际损失。实务建议:员工方面,应尽快与原单位沟通索要离职证明。若原单位拖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提供劳动关系解除的相关证据,如离职申请、工作交接记录等。新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可要求员工出具书面说明,承诺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因未解除导致纠纷由其承担责任。同时,可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入职条件,包括提供有效离职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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