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签订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行为。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合意,签订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权利义务:夫妻双方有平等协商并签订离婚协议的权利和义务,需如实告知财产状况等。关键构成要件:双方自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4. 实务建议:准备材料: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申请登记: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存联联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发给离婚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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