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合同履行而设立的一种金钱担保。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履约保证金参照定金规则处理。3. 核心分析: 若合同履行完毕,且无违约情形,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一方应退还。 若交付保证金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收取方有权不退还。 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该行为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4. 实务建议: 收集证据证明自己是否按约履行合同,如交易记录、交付凭证等。 若对方不退还,可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履行情况及对方应退还保证金的事实,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立案、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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