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双方自愿离婚且符合离婚冷静期规定的,通过协议离婚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权利义务:夫妻双方有平等协商离婚事宜、签订离婚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审查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关键构成要件:双方自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经过离婚冷静期、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4. 实务建议:首先,夫妻双方应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等待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若无法协议离婚,可考虑诉讼离婚,但时间相对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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