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放弃房屋继承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通过意思表示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房屋遗产的权利。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继承人放弃继承需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权利义务: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权利,一旦放弃,就不再享有该房屋的继承权。关键要件:必须是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为书面。4. 实务建议:可以自行书写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明确表达放弃继承房屋的意愿,注明房屋的具体信息、继承人身份等。也可前往公证处,在公证员指导下办理放弃继承公证。办理放弃继承公证并非必经程序,若继承人之间对放弃继承无争议,也可不公证,直接在遗产处理时向其他继承人或相关部门作出书面放弃表示即可。但公证后的放弃继承声明证明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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