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女儿没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主体通常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一户一宅。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2.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女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其父母去世后其户口未迁出仍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她对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并不影响其继续使用宅基地。因为房屋是可以继承的基于“地随房走”原则她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若女儿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按照规定其不能再获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对房屋的继承权不受影响。房屋可继承后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对房屋进行合理使用如自住、出租等但不能对房屋进行翻建、扩建等改变房屋现状的行为因为宅基地的性质决定了房屋不能超出原有的使用范围。总之女儿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情况要根据其户口性质、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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