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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刘东阳律师:知识产权战场多案告捷,护航企业合法权益

2025.12.15知识产权9人浏览

知识产权领域的激烈纷争中,有这样一位律师凭借着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企业成功维权,他就是北京刘东阳律师。刘东阳律师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以“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在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屡创佳绩,下面让我们聚焦他经办的典型案例,感受其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是刘东阳律师经办的经典案例之一,该案件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早在2003年就注册了“老x坊”商标,并于2015年注册了老x坊图形商标,且将这些商标用于其生产的芝麻油等产品上。然而,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x坊”调和芝麻香油,其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极为类似,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完全相同。
经过深入调查和严谨分析,刘东阳律师发现“鑫老x坊”商标含有“老x坊”三个字,与“老x坊”商标相同,而“鑫”的音同“新”,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鑫老x坊”商标系新“老x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同时,“老x坊”商标的注册时间较早,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最终,法院认定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这一判决结果有力地维护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为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提供了保障。
除了“鑫老x坊”案,“麻*天”商标侵权案同样展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智慧。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并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协助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有关“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最终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刘东阳律师再次展现了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原告贵州省某公司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CHINAUNITEDCOLTD及图”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注册申请。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不仅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还展现了司法对行政裁量的监督作用,具有重要的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
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案件中,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王X的代理律师,成功扭转了一审的不利局面。本案涉及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王X不服上诉。刘东阳律师深入分析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包括服务目的与性质、行为模式等方面。最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案例清晰地阐释了不同类别商标的本质差异,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刘东阳律师还服务过多家企业,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等中,都凭借其专业能力和创新思维,为企业成功维护了合法权益。他以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值得信赖的法律专家。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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