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纠纷错综复杂,每一个案件都关乎企业的核心利益和市场发展。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起商标案件中为当事人赢得了胜利,其中“XX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更是具有典型意义。刘东阳律师拥有卓越的教育背景,毕业于北京化工大学法学学士,并在中国政法大学取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他现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企业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在“XX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原告贵州省某公司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类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CHINAUNITEDCOLTD及图”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原告不服,诉至法院。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来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他清晰界定了企业字号与商标的功能差异,重申商标审查中应排除单纯字号元素的干扰,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这对处理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通过司法审查纠正了行政机关“形式化比对”倾向,强调商标近似性需结合标志实际使用场景及公众认知综合判断,推动了审查标准的统一。此外,还明确了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时的显著性审查规则,对规范商标申请行为、避免权利滥用具有示范作用。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除了“XX酱”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办理过众多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有关“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该案件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展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能力。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老x坊图形商标,并用于其生产的芝麻油等产品上。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该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论证,最终法院判决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安徽x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安徽xx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该案件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这起案件中,涉及一起商标侵权纠纷,原告为吉林省XX(某某斋投资公司),被告为王X,双方均注册了与“xx斋”相关的商标,但类别不同。一审中,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在二审中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刘东阳律师在处理这些商标案件时,展现出了对商标领域复杂疑难问题的处理能力,形成了系统化的方法论。他既熟悉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等前端确权流程,又精通商标侵权诉讼、反不正当竞争等后端争议解决,凭借“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精准对接零售、食品、传媒等多行业需求,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他以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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