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如下:1.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一般为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数额巨大为三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数额特别巨大为三十万元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执行标准。2. 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3.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 敲诈勒索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些司法解释对于准确认定敲诈勒索罪以及区分罪与非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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