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管辖地并非单纯依据婚姻登记地确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协议离婚,需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而不是在婚姻登记地起诉。若是诉讼离婚,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存在特殊情形,比如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比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也有相应的管辖规定。所以,离婚是否能在婚姻登记地起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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