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离婚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属于对已生效离婚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具有合同性质。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补充协议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双方基于真实意愿就离婚协议未涉及或约定不明的事项达成补充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权利义务:明确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如财产分割的调整、子女抚养问题的变更等。构成要件:主体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4. 实务建议:签订时确保双方自愿,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协议内容清晰明确,避免歧义。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涉及财产变更等重要事项,建议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防止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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