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不同意离婚,婚姻关系并非必然无法解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存联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然而,如果双方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且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婚姻关系解除。总之,即便一方不同意离婚,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仍可实现离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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