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遵循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存在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等情形的除外。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等情况的,可优先考虑其抚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会尊重其真实意愿。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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