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破产清偿依次为:
支付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接着是员工薪资、医疗及伤残补助等人权债权待遇;
随后处理社保费用与所欠税务款项;
再者,清偿普通破产债权人;
同时,在此序列内,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若破产财产无法履行此顺序内所有请求,同样依照比例实施分摊。特别注意的是,别除权及取回权在破产清偿中有单独规定。别除权意味着对破产者特定资产具有担保权的人有权优先得到这些资产的偿付;
而取回权赋予财产权者无需经历破产程序即可从破产管理者手中收回原非破产财产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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