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之后,事实婚姻的认定有了明确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而自1994年2月1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仅为同居关系,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旨在明确民法典律关系的界定标准,避免因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而导致的纠纷和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民法典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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