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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委托房产过户是一种常见的房产交易方式。一般情况下,公证委托房产过户是将房产过户给受托人,而非委托人。受托人在获得公证委托后,有权代表委托人办理房产过户等相关手续。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也可以将房产过户给委托人。例如,当委托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可通过公证委托的方式授权自己办理过户。但这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总之,公证委托房产过户通常是过户给受托人,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过户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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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中,通常是因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所产生。
第一,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 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 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 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 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房产纠纷的管辖法院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告户口不在宝安,须提交被告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
4.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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