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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制品和视听作品的区别

2025.01.14知识产权1281人浏览

录音录像制品和视听作品存在多方面区别。从创作主体看,录音录像制品一般由表演者等创作,而视听作品通常由制片人等主导创作。在权利归属方面,录音录像制品的相关权利较易明确,往往归属于表演者等;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则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制片人、导演、编剧等多方。从保护期限来看,录音录像制品保护期限为50年,自完成之日起计算;视听作品的保护期限为50年,自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对二者进行区分和保护,以维护创作者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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