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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

2019.04.0120965次播放房产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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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四方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均为合格。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均约定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就是指开发商取得上述四方会签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但经常忽视了消防专项验收,未经消防专项验收是不允许交付的。
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不得低于上述最低标准。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低于上述最低标准的,业主可以拒收房屋。
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不能提供的,应认定不具备交房条件下,业主可以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但购房合同中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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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孙春来

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

孙春来律师,合伙人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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