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质上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的性质为合同,因此,只要满足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该协议(决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具备以下几方面内容,该协议(决定)便有效:
(1)签订协议(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2)该协议(决定)必须有对价,即互为有偿;
(3)该协议(决定)的内容及形式合法;
(4)签订协议(决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但在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便无效了:
(1)被征收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订立协议的当事人不在征收范围内;
(3)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7)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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