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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协议的生效条件

2019.01.221488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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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质上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的性质为合同,因此,只要满足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该协议(决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该协议便有效:
(1)签订协议(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2)该协议(决定)必须有对价,即互为有偿;
(3)该协议(决定)的内容及形式合法;
(4)签订协议(决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该协议(决定)便无效:
(1)被征收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订立协议的当事人不在征收范围内;
(3)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7)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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