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地拆迁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必须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后才可以实施的行政行为。但是近些年来,有些征收人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繁琐的法定程序而直接跟被征收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采取“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协议搬迁”的方式来进行土地征收行为,该种征地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属于违法征地行为。
根据行政法“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任何一种行政行为时都是应当有合法性的法律依据为前提的,如果行政机关绕开了对被征收人权利全方位保护的法定程序后,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因此,当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人采取“协议搬迁”方式进行征地行为时,一定要睁大眼睛看清楚,如果根据其制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降低了正常的生活标准的话,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时一定要慎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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