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1)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2)债权人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做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3)债权人因失去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4)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因拒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5)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的给付物时,因返还该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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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铁龙
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
岳铁龙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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