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亦称“工程合同”或“包工合同”。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4)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
施工合同中双方互为债权债务人,当一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另一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义务,则履行了义务的一方为债权人,对方为债务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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