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维系夫妻感情的物质基础,但由于房屋有谁出资购买、出资的方式等影响到房屋的实际归属。
依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由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应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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