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来,“遗产继承”案件居高不下。由继承纠纷引发的矛盾,造成亲属关系淡漠,甚至对簿公堂,亲属在遭受着一次次的考验。
尤其在遗嘱履行过程中,由于财产被其他人占有,遗嘱发生效力后,相关义务人不履行或者对遗嘱内容、效力提出异议,在协商未果下,会提起诉讼。这类纠纷会起诉到法院,属于确权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遗嘱确权起诉可以进行调解。
在提起确权之诉中,应确保遗嘱符合形式要求并符合相对应的内容。遗嘱人立遗嘱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处分的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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