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行为,遗嘱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订立遗嘱后,遗嘱人认为遗嘱不当或者有错误的,或者改变主意的,遗嘱人在死亡前均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其原来订立的遗嘱。但应采取一定的方式并遵循一定的原则。
通常情况下,立遗嘱人撤销、变更遗嘱时,可以采取与原来所立遗嘱相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与原来所立遗嘱不同的方式。
原遗嘱是通过公证形式订立的,则不能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方式撤销、变更公证的遗嘱,只能采取公证遗嘱的方式。
遗嘱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因此,建议大家在立多份遗嘱时或许撤销变更遗嘱内容时,应按照规定,避免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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