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有一种很常见的情况:婚前一方出资首付购买房屋,但是在购房合同或者房屋登记上却写女方自己名字或双方名字。这样做的原因,一是出于对另一方真挚的爱情,也有的是迫于准丈母娘巨大的压力。不是有人说吗“一切不在房产证上写上女方名字的结婚,都是耍流氓!但是,幸福岂止半套房,即使写上对方的名字,也未必就能确保两个人感情维持下去。
婚前男方支付首付款,在相应合同或者房产证上写上女方的名字,如果没有特殊情形,首付款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女方个人财产处理,婚后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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