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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方的式有哪些

2019.03.271656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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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是指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权利和财产,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以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的债权保障方法。合同保全的方式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1、债权人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想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债权人撤销权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综上,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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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徐倩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徐倩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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