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的房屋质量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一些小的质量瑕疵问题,这些问题业主可以直接报修物业或者开发商进行处理维修。
第二类是一些比较大型的质量问题,直接导致业主无法完成入住的。如果业主尚未完成收房手续,那么业主在这时可以依法请求拒绝收房,在开发商整改完所有的质量问题之后,再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类是房屋主体结构等严重问题。此时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尽快查明原因并要求出具国家专业鉴定部门的报告,证明是否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结构性问题。如果证实房屋确实存在,那么业主有权要求退房,并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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