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期房的购房者会遇到逾期交房的问题,因此不少购房者不但租着房子等房子下来,还要还着房贷,为普通购房者增加了经济压力,甚至会产生夫妻矛盾。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此会有约定,逾期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法律责任,即以每天的违约金乘以总逾期天数。如果超过一定期限,可以解除合同,对此,在商品房司法解释15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所以,逾期交房,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房产公司长时间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予以增加,按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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