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关于《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明确“克扣”工资,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发出支付令,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被克扣的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行政部分应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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