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几种特殊情形如下:
(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起诉离婚的;
(2)对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的;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起诉离婚的;或正在被监禁的人起诉离婚的;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人员;
(5)夫妻双方均为军人,其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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