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几种特殊情形如下:
(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起诉离婚的;
(2)对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的;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起诉离婚的;或正在被监禁的人起诉离婚的;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人员;
(5)夫妻双方均为军人,其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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